陈永法与陈传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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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萧民一初字第3071号 案件名称 : 陈永法与陈传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

案号 : (2007)萧民一初字第3071号

案件名称 : 陈永法与陈传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11-02

公开日期 : 2017-09-29

当事人 : 陈永法,陈传法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萧民一初字第3071号原告陈永法,男,1965年1月16日,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陈传法,男,1952年6月3日,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原告陈永法诉被告陈传法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陈传法下落不明,本案转换成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永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传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法诉称,2006年1月26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认欠我借款30000元。此后,被告长期借款不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款。被告陈传法没有在答辩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没有到庭参加庭审。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欠条一份,欲证实被告尚欠其款额。该份欠条,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确认具有证明力。被告陈传法未提交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传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永法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传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邱利明代理审判员  周迪明代理审判员  李乐音二○○七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丁伟力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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