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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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4)新民初字第2726号 案件名称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号 : (2004)新民初字第2726号

案件名称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4-12-06

公开日期 : 2015-06-03

当事人 :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东大街支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27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347号。法定代表人:姚西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荣、郭飞,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西口。负责人:西京平,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139号。法定代表人:闫建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东大街支行于200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东大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东大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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