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购置,另一方出资进行装修,恋爱不成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张小姐于2007年6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并相恋,2008年3月份,王某用自己的存款在西安市某区购置屋一套,总价款32万元,后房屋登记于王先生个人名下。为了能早日居住此房,张小姐用自己的存款5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双方因其他原因,终止了恋爱关系。但在房产分割上,双方分歧较大。张小姐以自己已经装修该房屋为由,要求分割该房屋。王先生却认为房屋是自己购置的与张小姐无关,因此不同意分割。
【律师评析】
1.涉案房产属于王先生个人财产,张小姐无权分割。
根据相关规定,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双方争议的房产系王先生出资购买且只登记于王先生一人名下,因此不管是从出资还是产权登记来讲,均系王先生个人财产。
2.张小姐对房屋的装修行为属于善意添附行为,可以要求王先生给予相应的补偿。
张小姐为了共同居住的目的对王先生所购置的房屋进行装修,王先生并未反对,属于善意添附行为。当双方共同居住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张小姐无权依据其添附行为而主张分割房产,但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要求王先生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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