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
2、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核发);
3、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
4、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
5、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
6、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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