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184号
案件名称 : 金××与戴××、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温岭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15
公开日期 : 2016-03-29
当事人 : 金××,戴××,蒋××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184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戴××。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戴××、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福友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美丽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