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6)泰行执字第28-1号
案件名称 : 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与郭廷楼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泰顺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6-05-19
公开日期 : 2015-12-14
当事人 : 泰顺县国土资源局,郭廷楼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行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毛晓云,任局长。被执行人郭廷楼,农民。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郭廷楼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8日作出的(2006)泰行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行政庭于2006年2月6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06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郭廷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6年2月20日前自动履行泰土资罚(2005)1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郭廷楼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后,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有执行条件时请求继续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待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继续执行,并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泰行执字第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平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景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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