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珍与刘来贵、刘生贵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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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5)雁民初字第178号 案件名称 : 李俊珍与刘来贵、刘生贵等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5)雁民初字第178号

案件名称 : 李俊珍与刘来贵、刘生贵等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5-04-05

公开日期 : 2016-12-26

当事人 : 李俊珍,刘来贵,刘生贵,刘开贵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李俊珍,女,汉族,30岁,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石云,雁塔区长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来贵,男,汉族,55岁,住西安市。被告刘生贵,男,汉族,54岁,住西安市,现住西安市。被告刘开贵,男,汉族,53岁,住西安市,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珍与被告刘来贵、刘生贵、刘开贵排除妨碍一案中,原告李俊珍于200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员  陈红联人民陪审员  李敦奇人民评审员向光彦二〇〇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俊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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