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1)善民初字第775号
案件名称 : 嘉善通用五金木业机械商行与嘉善金马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1-07-26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775号原告嘉善通用五金木业机械商行,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车站北路***号。负责人张厚基,经理。委托代理人颜伟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金马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金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新铭,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嘉善通用五金木业机械商行为与被告嘉善金马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继泰独任审判,于2001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颜伟新和被告委托代理人盛新铭、何寅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善通用五金木业机械商行诉称,原、被告间存在买卖业务关系,经2001年6月20日双方对帐确认,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8748.70元,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货款8748.7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2001年6月20日经原、被告双方盖章确认的对帐单一份,以证明被告所欠货款为8748.70元。被告嘉善金马木业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货款8748.70元属实,现经济困难,暂无力支付。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对帐单所证实的被告欠货款8748.70元的事实,因被告未提出异议而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规定,被告理应及时付清所欠的货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该主张于法有据,且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付清所欠货款,是引起本案诉讼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民事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金马木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嘉善通用五金木业机械商行货款8748.7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本案受理费3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元,合计467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继泰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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