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有什么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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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对用工下了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非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的本质是一类用工形式,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佣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劳动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在 非全日制用工是什么意思…

本条对用工下了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非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的本质是一类用工形式,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佣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劳动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在

非全日制用工是什么意思呢,非全日制用工是临时工吗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的用人制度,一般一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不是临时工,非全日制用工只是用工时间相对比较短。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什么意思呢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非全日制用工是临时工吗

非全日制用工与临时工相似,但是一般并不是临时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一种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三、非全日制用工需要缴纳社保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是什么

法律常识:

1、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职工人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兼职工作者通常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

2、兼职工作者的工作可以达成口头协议。全日制就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和非全日制用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口头约定。

3、非全日制就业可以随时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就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除有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就业没有明确规定。

4、兼职工人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专职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但是,作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伤保险费,除了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费外,用人单位不必为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费。

5、非全日制工人按小时计酬,最长结算和支付期限不超过15天。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专职工人按月定期领取货币形式的工资。就兼职而言,雇主亦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工人的正常工资,但支付期较全职工作短,即最少每半个月支付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什么叫做非全日制用工

一、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www.lawyerzheng.net)?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

一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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