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463号
案件名称 : 董新宁与陕西开关厂西安分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5-28
公开日期 : 2017-01-12
当事人 : 董新宁;陕西开关厂西安分厂
案由 :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董新宁,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白丽娟、宋晓伟,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开关厂西安分厂,西安市锦业一路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新宁诉被告陕西开关厂西安分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 媛 来自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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