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顺泰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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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下民二初字第449号 案件名称 : 义乌市顺泰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案号 : (2007)下民二初字第449号

案件名称 : 义乌市顺泰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8-08

公开日期 : 2014-05-05

当事人 : 义乌市顺泰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下民二初字第449号原告义乌市顺泰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文杰。被告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广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磊、张薇。原告义乌市顺泰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于2007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燕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文杰、被告经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磊、张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泰公司诉称,2006年4月至9月期间,多次向原告订购台历及笔记本,双方签订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原告按合同要求发货给被告,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82208元,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464005元,尚欠货款18203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203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顺泰公司当庭出举如下证据:1、工商材料一份,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2、合同九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结算方式是在出货后30天内凭增值税发票付清全款;3、增值税专用发票九份,以证明原告发货后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开票总金额为482208元。被告经贸公司答辩称,原告诉状中涉及的金额,与其提供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不符,其将2005年的订单的货款都计算在内;双方有业务往来,原告提供的货物品质有问题,其将两批货物混装,造成3206美元的损失,其愿意承担部分,部分应由原告承担;当时原告已开具了发票,其让原告重新开具发票,但原告不愿意,考虑到退税必须在90天内办理,故其只有将增值税发票去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被告经贸公司在指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其当庭出举付款凭证七份(以证明其共向原告支付了464005元货款)、电子邮件四份(以证明外商就2305107号合同提出索赔)。原告顺泰公司不同意质证。鉴于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系其要求原告赔偿的依据,其该赔偿请求属独立请求,应提起反诉,现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未提起反诉,故本院不予审理,也不组织质证。经庭审质证,被告经贸公司对原告证据1、2、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其中与本案相关的只有编号为2305107号合同,经其核算,根据原告开具的发票及其付款记录,欠款金额应为18113元。原告在质证辩论中陈述,号码为557378、557379的两份增值税发票与本案无关。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已收到了原告举证的上述九份增值税发票,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的真实性,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6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订购台历及笔记本,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合同,并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货,计货款人民币482208元,并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已向税务机关申报了出口退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464005元,尚欠货款18203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义乌市顺泰工艺品有限公司货款182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由被告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骆 燕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何虹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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