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52号
案件名称 : 李娟、郭某1等与陕西众海智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3-20
公开日期 : 2016-12-26
当事人 : 李娟;郭某1;郭某2;郭新科;胡玉勤;陕西众海智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52号原告李娟,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该村。原告郭某1,男,199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某2,女,199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新科,男,194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胡玉勤,女,194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均刚,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委托代理人王宏,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众海智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糜家桥小区**楼。法定代表人江娜,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高平,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法定代理人廖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正海,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系该公司行政主管。本院于200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李娟、郭某1、郭某2、郭新科、胡玉勤诉被告陕西众海智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07年3月20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郭某1、郭某2、郭新科、胡玉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免于负担。审 判 长 石丽屏人民陪审员 宫 卫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永鹏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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