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2)中执字第336号
案件名称 : 萧山市江南花边有限公司与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郑州市
案件类型 :
案件类型编码 : 12
审理程序 : 执行
裁判日期 : 2008-11-05
公开日期 : 2015-11-20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全文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中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萧山市江南花边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钱照花,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进发,经理。依据本院(2002)中执字第33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二00七年十一月七日查封位于二七区棉纺东路XX号楼附15号(产权证号为XX**)等房产。经查,此房产系案外人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二七区棉纺东路XX号楼附15号(产权证号为XX**)、XX号楼附12号(产权证号为XX**)、XX号楼附6号(产权证号���XXXX)、XX号楼附14号(产权证号为XX**)、XX号楼附8号(产权证号为XX**)、XX号楼附13号(产权证号为XX**)、XX号楼附7号(产权证号为XX**)、XX号楼附11号(产权证号为XX**)、中原区建设西路XX号(产权证号为XXX**)、中原区建设西路XX号(产权证号为XX**)、二七区棉纺东路XX号楼附31号(产权证号为XX**)、二七区棉纺东路XX号楼附32号(产权证号为XX**)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宏宇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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