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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举个例子:
•丈夫婚前按揭贷款买房,总价120万元,首付款40万元,按揭贷款80万元,贷款期限20年,利息60万元。
•还款总额:80万+60万=140万元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月供6000元
•婚后共同还贷5年(60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400万元。
•购房共支付:40万+140万=180万元
•夫妻共同还贷:6000×60=36万元
•夫妻一方还贷:36万×1/2=18万元
•一方还贷额占购房总额的比例:18万÷180万×100%=10%
•房屋增值:400万-180万=220万
•一方还贷额对应的增值:10% × 220万 =22万元
•补偿总额:一方还贷+相应增值= 18万+22万=40万元
也就是说, 离婚时价值400万的房,女方只能获得40万的补偿。
有感情的婚姻,不管房本有没有写自己的名,都能给自己带来足够的安全感。如果婚前为了房子加名字闹得互相算计,需要产权来满足所谓的安全感,也没有必要走入婚姻的殿堂。所以,别让不信任,毁掉了爱情。
对于一方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时该如何分配?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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