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与杭锦旗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8)杭民初字第123号 案件名称 : 许某与杭锦旗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8)杭民初字第123号

案件名称 : 许某与杭锦旗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2-29

公开日期 : 2020-01-19

当事人 : 许某;杭锦旗人民医院

案由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杭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许某,现年37岁,内蒙古自治区人。 被告杭锦旗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王永胜,该院院长 本院于2008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某诉被告杭锦旗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维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死者王建英于2008年1月31日由因生小孩在杭锦旗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出血过多而死亡。现请求被告补偿死者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停尸费等50000元请求被告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锦旗人民医院给原告许某补偿死者王建英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40000元。10000元当即付清,剩余部分死者丧葬完毕后付清。 二、双方今后没有其他争执,一次性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高维成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朝  鲁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