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方)和张某(女方)于2011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
2017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王某起诉,主张双方婚后争吵不断,没有夫妻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则认为男方多次出轨、嫖娼并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造成女方轻度抑郁,要求认定男方存在过错并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对此予以考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女方出示的照片及视频,可以认定男方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但女方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男方与案外女子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故男方不构成与他人同居之情形。
同时,考虑到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对双方感情破裂存在严重过错,女方在本次婚姻中属于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对此情节予以适当考虑。综合考虑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并考虑男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女方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提示】
一、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义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以及夫妻之间“互相关爱”的内容。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伦理性,也是婚姻家庭法的伦理价值与目标。本案中男方的出轨行为便是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
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法院在审理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充分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伦理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在此基础上,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将其作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即当夫妻其中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行为,在分割财产时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照顾,从而充分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三、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上四种情形,其他过错情形不能适用,导致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对此条款多有异议。为解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僵化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婚姻法》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概括式规定,将其作为兜底条款,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可就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进行充分举证,以证明是否属于“其他重大过错”并进而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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