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4)新民初字第2328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姚钧耀与被告牛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4-12-24
公开日期 : 2016-11-16
当事人 : 姚钧耀,牛唯华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姚钧耀,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西安市。被告牛唯华(又名牛文华),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下落不明)原告姚钧耀与被告牛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钧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唯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钧耀诉称,被告在2002年9月2日,以购买药品为由,向原告借款17万元,借款时约定2002年9月10日还清,但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拒不偿还,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7万元。被告牛唯华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2日,被告牛唯华出具借条一张,上书“今借到姚钧耀现金17万元整,2002年9月10日还清”。但后来,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不还款。原告姚钧耀于2004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17万元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姚钧耀与被告牛唯华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牛唯华长期无故拖欠债务,现原告姚钧耀要求其立即还款,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牛唯华偿还原告姚钧耀欠款17万元。诉讼费4910元由被告牛唯华承担(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随欠款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蒋 茹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薇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