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实践中肯定经常会遇到劳动者的咨询:我要离职了,但是不想履行单位与自己先前达成的竞业限制协议,该怎么办?继上次为大家简单分享“你被竞业限制”的话题,今天为大家主要分享“谁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1、劳动者解除
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在与单位签署这份竞业限制协议的时候,存在对方欺诈,胁迫等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情况,那劳动者是可以主张该份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不过这个劳动者很难证明。
不过也不用因此而担心,虽然竞业限制协议对于劳动者是义务,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的情形,下面为大家简单梳理如下区域的解除条件。供各位参考。
总结:从上述规定来看,结合阅读的大量案例可知:规定层面对于劳动者的单方面解除敬业限制协议进行了很大程度上的约束。审判实践中只有江苏和北京有支持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则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的司法判例,其他地区比如上海深圳,在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都外要求劳动者需要履行前置的通知,催收等程序方可解除该竞业限制协议。因劳动争议司法判例各地迥异,保守起见,建议用人单位一律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不要心存侥幸,避免双方产生争议,导致在司法裁判中处理不利的地位。“不想付钱又奢望对方履行义务”的心态可不能有。
2、用人单位解除
所谓“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则应当履行“,无论是条文规定层面,还是司法裁判层面,对劳动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进行了很大程度的约束。因为竞业限制协议对于劳动者就是义务,义务应当履行,除非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上述表格)。那对于用人单位呢?则是一项权利,可以随时放弃。所以规定层面对于用人单位行使单方面解除权,并没有实质性的限制,甚至随时都可以解除,但是解除的时间不同,付出的代价也不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当日,单方通知劳动者无需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此时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没有任何约束,并非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过程中解除该协议,对劳动者没有实质性的就业损害。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的次日开始起计,单方通知劳动者无需遵守敬业限制协议,则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3个月的补偿金,因为原则上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无形中会因此而有就业上的损失。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都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即使遇到双方冲突的地方,建议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做出相应的变更,所谓“好聚好散,再聚不难。”
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也不用担心,理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好了,关于解除竞业限制的主体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后续会持续更新关于竞业限制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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