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杭西刑初字第89号
案件名称 : 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2-09
公开日期 : 2014-06-30
当事人 : 潘某
案由 : 盗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2006年10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5天;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08年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潘某在本市西湖区求是路36号绿园小区红松苑1单元8楼走廊,采用钢丝钳剪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的捷安特牌ATX740型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53元)。2、2008年1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潘某在本市西湖区求是路36号绿园小区银杏苑2单元20楼走廊,采用同样方式,窃得被害人茅某的捷安特牌ATX670型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11元)。后携赃至一楼电梯出口时被抓获,该自行车被追回。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其系累犯,应予以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张某、茅某的陈述、证人牛某、黄某、姚某的证言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潘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9日起至2009年5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责令被告人潘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琦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蕾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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