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1051号
案件名称 : 原告李岩与被告王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6-07
公开日期 : 2016-12-15
当事人 : 李某1,王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李某1,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中外合资安徽瑞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住安徽市。委托代理人王小峰,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东方厂职工,住本市。原告李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沧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委托代理人王小峰、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诉称,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现已分居一年多时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与被告结婚十多年,感情一直很好,分居是由于原告在外地工作比较忙,不能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9月24日登记结婚,1992年6月28日生一男孩李某2,现小学四年级学生。1999年10月原告去安徽工作至今,双方从2001年5月11日产生矛盾,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于2002年5月15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琐事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共同建立美好的家庭生活,故原告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1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00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潘 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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