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梅芳与胡某1、陈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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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渝民初字第00328号 案件名称 : 丁梅芳与胡某1、陈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案号 : (2007)渝民初字第00328号

案件名称 : 丁梅芳与胡某1、陈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3-27

公开日期 : 2019-12-23

当事人 : 丁梅芳;胡某1;陈某1;新余市超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渝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丁梅芳,女,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告胡某1,男,7岁,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法定代理人胡某2(系胡某1父亲),男,住址。被告陈某1,男,7岁,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法定代理人王某(系陈某1母亲),女,住址。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陈某1父亲),男,住址。被告新余市超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解放东路12号。委托代理人周梅生,江西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超,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原告丁梅芳与被告胡某1、陈某1、新余市超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丁梅芳于200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梅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梅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七十元,撤诉减半收取五百三十五元,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 昱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文缙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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