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茹新与被告李文斌腾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865号 案件名称 : 原告王茹新与被告李文斌腾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

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865号

案件名称 : 原告王茹新与被告李文斌腾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6-20

公开日期 : 2016-05-27

当事人 : 王茹新,李文斌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865号原告王茹新,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秦伟,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文斌,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林,男,193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李文斌之父。委托代理人李兴宇,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茹新与被告李文斌腾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腾房纠纷系其所在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分房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腾房,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茹新的起诉。诉讼费6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