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岐民一初字第343号
案件名称 : 黄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歧山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6-11
公开日期 : 2014-12-15
当事人 : 黄某某,余某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岐民一初字第343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84年1月20日,汉族,农民。被告余某某,男,生于1984年7月16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范明生人民陪审员 白根儿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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