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吴民二初字第0073号
案件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与张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苏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5-09
公开日期 : 2019-07-04
当事人 : 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张建明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吴民二初字第00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负责人魏振芳,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敏彪,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明,男,1963年6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与被告张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68元减半收取为2984元,邮寄费200元,其他诉讼费2223元,合计人民币540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施 展审判员 薛成荣审判员 顾小炜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施晓华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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