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绍民二初字第800号
案件名称 : 绍兴市四季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余铿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4-14
公开日期 : 2014-08-25
当事人 : 绍兴市四季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余铿森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800号原告绍兴市四季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银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炎炯。被告余铿森。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四季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铿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市四季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四季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四季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元,依法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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