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丈夫病危住院,用人单位不仅在此特殊时期多次要求职工返岗,而且苛责职工在外地住院的特殊时期履行书面审批不符合人之常情,继而以无故旷工为由向职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未能尽到普通善良人之义务,未能体现用人单位对员工应有的人文关怀。
一、案情介绍
2021年5月底,阿花的丈夫突发重病被送至外地医院抢救,阿花因此向公司请假陪护。2021年6月7日,公司通知阿花准假至6月13日,此后不再接受请假申请,如未按时返岗将按照旷工处理。
阿花立即向公司表明,丈夫仍在ICU抢救,她无法按通知里的规定返岗。她还将丈夫正在抢救的照片发给公司主管,称其工作10年间几乎从未请假,请求公司主管换位思考。
2021年6月11日,阿花再次通过微信向公司请假,希望能够批准其请假到月底,然而,公司对于阿花的请假仅回复“按通知执行”。
此后,公司多次发出通知要求阿花返岗,并告知其未按时返岗将视作旷工处理,如连续旷工5日,公司将依照《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1年6月22日,公司向阿花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并以阿花连续旷工已超过5日为由将其辞退。
2021年6月25日,阿花的丈夫因病死亡。处理完丈夫后事,阿花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公司单方解除与阿花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应当向阿花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该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其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并不具备辞退阿花的意思表示,仅仅是告知阿花其违反规章制度未按期返岗的后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系形成权。本案中,公司已向阿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自解除通知到达阿花时即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且该单方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应向阿花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的赔偿金额并未超过法律规定,且阿花认可该金额,故予以支持。
三、法官说法
阿花作为公司老员工,其丈夫患重病在外地医院住院治疗,其因遭遇丈夫病危的重大变故而请假离岗,从一般社会理性人的角度来看,阿花作为妻子在医院陪护丈夫实属人之常情且是履行夫妻之间法定义务。
庭审中,公司称阿花未按《员工手册》的规定履行书面请假审批手续,但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的制定与通过均经过了民主程序。
另外,即使该《员工手册》制定程序合法,公司苛责阿花在丈夫病重并在外地住院的特殊时期履行书面审批不符合人之常情,故阿花未按公司要求返岗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在此特殊时期,公司多次要求配偶病重的阿花返岗,继而以无故旷工为由向阿花发出《合同解除通知》,未能尽到普通善良人之义务,未能体现用人单位对员工应有的人文关怀。发出解除通知后,公司又否认该通知中含有解除与阿花之间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综合来看,该公司的主张自相矛盾,法院不予采信。
该公司单方解除与阿花的劳动关系后,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该公司的行为有悖《劳动合同法》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法院认定,该公司单方解除与阿花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向阿花支付赔偿金。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陆涛 魏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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