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伟伟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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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下刑初字第220号 案件名称 : 瞿伟伟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案号 : (2008)下刑初字第220号

案件名称 : 瞿伟伟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6-25

公开日期 : 2014-04-23

当事人 : 瞿伟伟

案由 : 抢劫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下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瞿伟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8)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伟伟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伟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瞿伟伟伙同“小哥”(另案处理)在本市杭州百货大楼北侧通道处,采用电击枪电击人体的方式,抢劫被害人温某的富士通FMV3NS7X5型手提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120元),因被害人逃脱而未得逞。被告人瞿伟伟在逃离途中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瞿伟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温某的陈述,证人钱某、邱某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调取物品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瞿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瞿伟伟实施抢劫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瞿伟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0日起至2011年3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虹人民陪审员  王土根人民陪审员  汤圣祥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麟儿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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