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鼓民初字第106号
案件名称 : 全国荣与开封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路显光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开封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2-14
公开日期 : 2015-11-24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全文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鼓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全国荣。诉讼代理人曹思博,康世成,开封市禹王台区三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开封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胜利。被告路显光。被告李海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国荣诉被告开封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路显光、李海彬其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国荣于200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全国荣负担。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红娟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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