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4)绍民催字第1号
案件名称 : 王建勇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催告
裁判日期 : 2004-02-12
公开日期 : 2016-09-19
当事人 : 王建勇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 浙江省绍兴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绍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王建勇。申请人王建勇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3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42138121,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申请人为王建勇,收款人为常熟市宏大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出票日期为2003年7月11日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王建勇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洪震兴审 判 员 张伯银代理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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