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绍商初字第431号
案件名称 : 于德华与宁又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3-24
公开日期 : 2014-08-22
当事人 : 于德华,宁又来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31号原告:于德华。委托代理人:薛国民。被告:宁又来。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华诉被告宁又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德华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又来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德华撤回对被告宁又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