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1184号
案件名称 : 原告范瑞峰与被告张行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6-24
公开日期 : 2016-05-31
当事人 : 范某甲,张某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范某甲,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范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詹晓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甲、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甲诉称,被告经常对自己无端猜疑,导致夫妻之间经常产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与原告感情尚好,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2月2日登记结婚,1991年11月2日生育女孩范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于2002年5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明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生活里也一直相处甚佳,虽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而不能解决,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相互之间的谅解与信任是夫妻之间美好感情的基础,在双方产生矛盾时也不应只是无端猜疑与相互争吵,加强沟通与理解、增进交流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才能使夫妻之间保持融洽、和睦的状态,原告亦应常念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甲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被告范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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