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应当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2.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
3.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
4.车间温度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保持良好通风;
5.车间供电、供气、供水满足生产需要。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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