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雯洁与被告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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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5)新民初字第1047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周雯洁与被告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5)新民初字第1047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周雯洁与被告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5-04-22

公开日期 : 2015-06-12

当事人 : 周雯洁;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周雯洁,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系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军,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南路**。法定代表人金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雯洁与被告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雯洁于200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雯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雯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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