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网贷,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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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工作、生活更加快捷高效,但这种便捷也给不法分子实施侵害行为留下了空间。若公民过于轻信他人、随意交付网银账号密码等信息,让他人趁机“冒名网贷”, 自身还需承担还款责任吗?个人信息交付同事,“冒名网贷”留后患原告鲍女士是一家营养俱…

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工作、生活更加快捷高效,但这种便捷也给不法分子实施侵害行为留下了空间。若公民过于轻信他人、随意交付网银账号密码等信息,让他人趁机“冒名网贷”, 自身还需承担还款责任吗?


个人信息交付同事,“冒名网贷”留后患


原告鲍女士是一家营养俱乐部的员工,在工作中结识了同事罗某。罗某曾在银行工作,对于网络金融颇为了解,而鲍女士正好因为家庭贷款事宜需要咨询办理,两人在沟通中逐渐熟悉。出于对罗某的信任,鲍女士将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手机支付密码、微信登陆密码、财付通账号密码等信息告知了罗某,甚至将自己的手机交给罗某直接操作。


罗某掌握这些信息后,使用鲍女士手机并以鲍女士的名义办理了4笔网络贷款共计21万余元,并占为己有。鲍女士在收到催款信息后,才知道罗某以她的名义贷款的事实,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罗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退赔相关款项后,仍有9696元未能偿还。鲍女士认为,4笔贷款系罗某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的,不应当由她承担还款责任。


2021年8月,鲍女士一纸诉状将网贷银行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其对4笔贷款不承担还款义务,网贷银行停止向其催收欠款并消除不良征信记录,返还代还的款项。网贷银行则辩称,整个贷款流程合法有据,网贷银行履行了发放贷款前审慎审核的义务,不存在过错,且后续每个环节经鲍女士本人确认。同时,网贷银行如实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息系行业要求,合法合规。


法院认为


本案中,鲍女士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手机密码、微信交易密码、居民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信息,存在主要过错。在罗某使用鲍女士手机,并完整、正确输入网络贷款所有验证信息的情况下,网贷银行有理由相信办理贷款系原告的真实意思。网络银行对贷款的审核及发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流程,并无过错,4笔贷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告鲍女士应对4笔网络贷款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鲍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鲍女士,其基于信任将个人信息甚至手机交给他人操作,犯罪分子利用这个机会冒名办理了贷款并占为已有。鲍女士为自己的盲目信任埋下苦果,也只能承担网贷的还款责任。本案对于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妥善保管个人信息、杜绝被“冒名借贷”等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李彭

网络时代带给人们更多的高效和快捷,大家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更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同传统方式相比,在网络时代,许多业务的办理节省了“面对面”的审核环节。相关机构通过网络对个人信息进行核验,已成为业务办理的主要审核方式。


法官提醒,公民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随意将个人银行卡等账号密码透露他人,或将手机交付他人使用,防止给自己带来财产损失、对个人征信造成不利影响。


来源:鼓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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