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德苗、赵鲁萍与周宪章、苏鹏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4)新法执字第1243-1号 案件名称 : 钱德苗、赵鲁萍与周宪章、苏鹏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案号 : (2004)新法执字第1243-1号

案件名称 : 钱德苗、赵鲁萍与周宪章、苏鹏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7-04-10

公开日期 : 2015-11-11

当事人 : 钱德苗,赵鲁萍,周宪章,苏鹏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1243-1号申请执行人钱德苗,男,1952年5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老年大学教师。申请执行人赵鲁萍,女,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老年大学教师。被执行人周宪章,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化工医药技校职工。被执行人苏鹏,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于2005年7月4日作出的(2004)新法执字第124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宪章名下位于本市自强西路X号57.91平方米的房屋,现因执行工作需要,需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宪章名下位于本市自强西路X号57.91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赵永奇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4)新法执字第1243-1号西安市房产管理局:本院受理的钱德苗、赵鲁萍申请执行苏鹏、周宪章借款一案,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宪章名下位于本市自强西路8号57.91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现因本案实际情况,决定解除对该房屋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宪章名下位于本市自强西路8号57.91平方米房屋的查封。证号:1100110015I-85-1-10502。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00七年四月十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05)新法执字第663-1号刘建平、蒋小霞: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担保一案,因你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06年8月4日10时依法委托陕西方瑞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你们位于本市碑林区钟楼小区6号楼70402号房屋组织了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通知你公司于2006月8月30日10时前往本市南二环西段星辰大酒店4楼会议室参加拍卖会。特此通知二00六年八月二十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05)新法执字第663号刘建平、蒋小霞: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担保一案,因你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委托陕西方瑞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你们位于本市碑林区钟楼小区6号楼70402号房屋组织了拍卖。依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通知你们于2006月8月4日10时前往本市南二环西段星辰大酒店4楼会议室参加拍卖会。特此通知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05)新法执字第665-2号呼小花、靳三潮: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担保一案,因你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06年7月20日、2006年10月25日委托拍卖机构对你们设定抵押的本市北关三合新村油库街天乙大厦506室房屋组织2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通知你们于2006月12月15日10时前往本市柿园路35号帝标大厦5B参加第三次拍卖会。特此通知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05)新法执字第665-1号呼小花、靳三潮: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担保一案,因你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06年7月20日委托陕西金诺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你们设定抵押的本市北关三合新村油库街天乙大厦506室房屋组织了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通知你们于2006月10月25日10时到本市柿园路35号帝标大厦5B参加第二次拍卖会。特此通知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05)新法执字第665号呼小花、靳三潮: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担保一案,因你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委托陕西金诺拍卖有限公司对你们设定抵押的本市北关三合新村油库街天乙大厦506室房屋组织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通知你们于2006月7月20日10时到本市柿园路35号帝标大厦5B参与拍卖会。特此通知二00六年七月十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05)新法执字第663-2号刘建平、蒋小霞: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担保一案中,依法对你们名下的钟楼小区6号楼7单元70402号房屋委托拍卖机构组织拍卖,经过2006年8月4日、2006年8月30日两次公开拍卖,现已成交。拍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42000元。特此通知二00六年九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