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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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1)善刑初字第295号 案件名称 : 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案号 : (2001)善刑初字第295号

案件名称 : 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1-12-03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1)善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农民。2001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善检刑诉字第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1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0年8月至2001年9月间,被告人沈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嘉善县杨庙镇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880余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认为,沈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沈有立功情节,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沈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01年8月23日夜,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钻窗进入嘉善县杨庙镇安定路供销社宿舍2楼2梯204室,窃得现金1670元、手表1块,总价值1750元。2、2001年9月2日夜,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用插片开门进入嘉善县魏塘镇南署村东龙五金冲件厂办公室,窃得现金35元、星球牌T715绘图仪器1套、计算器1只、雕牌洗衣粉16袋等物,总价值230余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失主。3、2001年8月一夜,被告人沈某推门进入嘉善县杨庙镇三店村王家湾28号,窃得大米40千克、菜油1千克,价值85元。4、2001年7月一夜,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用插片开门进入嘉善县杨庙镇芦荡村翁村港22号,窃得电饭煲内胆及蒸架各1只、菜油2.5千克、毛巾1条,总价值35元。5、2001年8月一夜,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钻窗进入嘉善县杨庙镇宏杨路159号为民饲料店,窃得皮鞋1双,价值36元。6、2001年6、7月一夜,被告人沈某用插片开门进入嘉善县杨庙镇保障村东厍浜51号,窃得傻瓜相机1架、飘柔及海飞丝洗发水各半瓶、现金5元,总价值98元。7、2001年7月一夜,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用插片开门进入嘉善县杨庙镇麟溪村东厍浜13号,窃得现金210元。8、2001年7月一夜,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用插片开门进入嘉善县杨庙镇麟溪村东厍浜16号,窃得石英表1块、亮庄牌洗头膏半瓶,总价值133元。9、2001年7、8月一夜,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撬锁进入嘉善县杨庙镇麟溪村东厍浜1号,窃得现金200元。10、2001年7月一夜,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推门进入嘉善县魏塘镇国庆村六庵浜34号,窃得现金62元;后又以相同手段进入该村六庵浜31号,窃得BP机1只;总价值142元。11、2001年8月底一夜,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卸窗玻璃、钻窗进入嘉善县三友木业厂财务室,窃得现金30元等物。另查明,被告人沈某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金建良、袁芬英等失主关于失窃财物的时间、地点、数量等情况的陈述,沈彩娜、徐祖陶等关于了解租住其房子的人失窃财物情况的证言,被告人沈某的同伙周启强关于参与盗窃情况的供述,嘉善县价格事务所就被盗物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清单,嘉善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沈某检举他人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情况说明等,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结伙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94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起诉计算盗窃价值有误,本院已予纠正。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有立功表现,应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9月4日起至2002年5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建强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郁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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