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特种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含义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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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厂)车监管历程回顾(一)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出台前1、1995年4月7日,劳部发〔1995〕161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首次将厂内机动车辆列入安全监察。2、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0月…

一、场(厂)车监管历程回顾

(一)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出台前

1、1995年4月7日,劳部发〔1995〕161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首次将厂内机动车辆列入安全监察。

2、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厂内机动车辆”是“特种设备”之一。

3、《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公布了特种设备分类目录,厂内机动车辆包括: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蓄电池车、客车类、汽车类、方向盘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手把式三轮机动车、其他机动车。

(二)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后

1、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未将“厂内机动车辆”列入特种设备。

2、《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厂内机动车辆”也不在“特种设备目录”内。

3、鉴于此,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250.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动、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分”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

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中,“厂内机动车辆”包括:牵引车、推顶车、搬运车、装载机、挖掘机、挖掘装载机、铲运车。

(三)2009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5月1日期施行,明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备监管。

2、2010年1月14日发布《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明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和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其中,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包括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四)2014年《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之内。

2、“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旅游观光车辆,其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

二、场(厂)车含义与范围

(一)含义和范围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和TSG 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1.TSG 81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注:参照相关标准,安装在货叉架或者货叉上的可拆卸式属具,不视为叉车的一部分。)

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指具有4个以上车轮、非轨道无架线、座位数(含司机座位)不小于6且用于旅游观光运营服务的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二)相关的概念

1.三区的含义与范围

工厂厂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旅游景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风景游览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范畴管理的区域。游乐场所,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游乐场、主题乐园范畴管理的区域。特别强调要有“明确管理边界”也是符合场车定义中特定区域的要求。有明确管理边界:不仅限于物理的、实体的围墙、护栏、警戒带等,重点是有明确的管理主体,主体有责任边界,也就意味着有人履行使用单位的职责,能对使用区域实施一定的安全管理,是特定的区域。纳入……范畴管理:名称与实质并重,不仅限于名称中含有特定词语的场所和区域。

2.相关的表述

新规程对叉车属具表述:“安装在货叉架或者货叉上的可拆卸式属具,不视为叉车的一部分”,该条款本质是设计要求,对于选配属具设计时留下选择空间。首先确定,纳入法定检验的叉车应有门架有货叉,货叉可以直接安装在货叉架上,也可以通过侧移器、旋转器、 倾翻架等属具间接安装;其次,货叉上安装货叉套、货叉外安装夹料器的,其取物装置依然是货叉,叉车应检。在定期检验环节不需要准确的载荷进行试验,这些属具有影响检验时拆除,不影响检验结果可不拆除,叉车应检验。如果将上述直接取物的货叉更换成属具,叉车不纳入法定检验。观光车辆的定义中强调了“旅游观光运营服务”,明确了观光车辆的用途。对于非旅游观光目的,没有运营服务的观光车辆将不再纳入监管,例如企业中的通勤车。当然,不能以收费与否判断是否属于运营服务,例如某些公益性公园里的观光车。

(三)分类

1.叉车

根据《GBT 6104.1-2018工业车辆 术语和分类 第1部分:工业车辆类型》,“工业车辆”是指至少有三个车轮,并带有动力或非动力驱动装置的轮式车辆(轨道上运行的车辆除外),设计用于搬运、牵引、推顶、起升、堆垛或在货架上分层堆垛各种货物,并由一个操作者控制或无人驾驶自动控制。按动力源分为步行式车辆(非机动车辆)、内燃车辆(汽油、柴油、气体燃料)和电动车辆,后两类为机动工业车辆按作业方式分类:牵引车、推顶车、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平台堆垛车、侧面式叉车(单侧)、越野叉车、侧面堆垛式叉车(两侧)、拣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托盘搬运车、平台搬运车、双层搬运车、非堆垛用低起升跨车、堆垛用高起升跨车、伸缩臂式叉车、集装箱堆高车、正面吊等型式。根据场车规范,《特种设备目录》中叉车的型式有且仅有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六种。

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3.不属于目录和规程里的车辆

来源:“基层聊特设安全”微信公众号

供稿:人教股

编辑:姜豪

一审:黄克树

二审:顾艳

三审: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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