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通过诉前调解程序,成功调解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场退还原告出资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赵某1、赵某2与被告陶某、赵某3于2022年5月口头达成合伙协议,由赵某1、赵某2、赵某3各出资9万元,陶某出资18万元,合伙承包经营某生态庄园,后因经营理念出现分歧,赵某1、赵某2于2022年11月退出合伙经营,因对投资款返还问题出现分歧,赵某1、赵某2将陶某、赵某3起诉至法院,诉请二人返还投资款14万余元。
秦州区法院天水郡法庭依法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四人合伙时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在二原告退伙时亦未对账目进行清算,如在案件审理中对退伙时的账目及固定资产不能达成一致,有可能启动第三方鉴定程序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势必会导致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的增加。同时还在起诉书中发现赵某1、赵某2、赵某3居住地址在同一个村子,经询问,三人系远房亲戚关系。为促成案件的顺利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
调解员在与双方沟通后了解到,对于合伙期间所欠付的外债,四人已经按照出资比例偿还,现在未达成一致的是合伙期间投入的固定资产及退伙时库存所占资金的分割问题,考虑到原、被告之前是合伙关系,并有远亲,有较好的调解基础,调解员耐心讲解涉及到的合伙事实、法律条款,并从法律、社会、友情多方面、多角度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向二原告返还出资款8万元,被告当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退还了出资款。至此,这起合伙合同纠纷得到了有效的化解。
诉前调解是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中重要的一项解纷止诉方式。近年来,秦州区人民法院积极深入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诉前,不仅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避免当事人矛盾激化,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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