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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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员工在非上班时间发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对于这种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企业该如何妥善处理?我们可以先看一下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上述情形所做出的相关规定。01医疗期总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计算周期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

大家都知道员工在非上班时间发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对于这种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企业该如何妥善处理?我们可以先看一下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上述情形所做出的相关规定。


01

医疗期

总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计算周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5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18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4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30个月

【例外】根据《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如果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可以办理病退手续。如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用人单位可依法提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02

医疗期内待遇

1)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

“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待遇

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4)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或者,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或者,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试用期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6)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无过失性解除事由、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而续延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而延续的,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03

医疗期外待遇

1)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医疗补助费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文件的规定: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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