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新民初字第1727号
案件名称 : 原告李光明与被告西安市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5-15
公开日期 : 2015-06-19
当事人 : 李光明;西安市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李光明,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孙冬松,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市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路**。法定代表人才长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明与被告西安市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明于200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明撤回起诉。诉讼费5元由原告李光明承担。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 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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