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云英、蒋君与秦云、镇江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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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镇民一终字第349号 案件名称 : 沈云英、蒋君与秦云、镇江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

案号 : (2007)镇民一终字第349号

案件名称 : 沈云英、蒋君与秦云、镇江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二审

裁判日期 : 2007-07-16

公开日期 : 2016-01-21

当事人 : 秦云,沈云英,蒋君,镇江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镇江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镇民一终字第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云,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云英(又名刘云英),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君,工人。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伏国云,镇江市京口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镇江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铭基物流广场内。法定代表人华云霞,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镇江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906号五楼。负责人殷新国,系该分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35号。负责人于敬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薇,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秦云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本院(2007)徒民一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云与被上诉人沈云英、蒋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秦云于2007年7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云与被上诉人沈云英、蒋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上诉人秦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云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主文第一项及原审诉讼费用负担部分执行。同时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由上诉人秦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东升审判员  李守斌审判员  张伍龙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宜 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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