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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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1)善民初字第681号 案件名称 : 朱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1)善民初字第681号

案件名称 : 朱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1-07-18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朱某,嘉善粮油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郑某甲,居民。原告朱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近年来夫妻感情淡漠,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7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郑某乙。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关系尚可。自1999年起,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01年6月11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成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此后,因琐事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只要原、被告能珍惜夫妻感情,积极履行家庭义务,夫妻仍有可能和好。原告所诉事实根据不足,本院不应确认。原告所诉事实根据不足,本院不应确认。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朱某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直接交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一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平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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