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购买车牌号为甘X号的重型自卸货车后,该车挂靠于A公司。2021年3月,李某雇佣原告王某驾驶该货车从事运输工作。2021年4月17日,王某驾驶车辆时,发现车辆刹车片磨损严重、刹车锅开裂,便通过**方式将破损部位图片发给李某,并告知其车辆的情况。之后仅更换了刹车片,未更换刹车锅。2021年6月5日,王某驾驶车辆在G247线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掉入桥下,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6月8日,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当日,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争议焦点】
对于王某受伤的各项损失,雇员王某、雇主李某及挂靠的A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180000元;
二、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关于王某在受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本案中,事发前王某曾在**中向李某告知车辆刹车片磨损、刹车锅开裂,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维修更换,但李某仅更换了刹车片,对刹车锅未更换,存在明显的过错,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有资质的驾驶人员驾驶该货车,无明显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因此王某不承担责任。
关于李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李某雇佣王某从事驾驶劳务。王某在提供劳务期间受到损害,李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A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行驶证以及法院对被告李某询问,可以确定李某购买的甘X号货车挂靠于A公司,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建议】
在生活中,经常会形成劳务关系,作为普通的雇员,我们应如何保护自身呢?一方面,提高安全意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是一种职责,不仅仅是对自我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另一方面,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法院的**公众号等**平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当事故的发生不可避免时,能及时保存和固定证据,诉诸法庭,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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