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2)阿民初字第17号
案件名称 : 夏维坤与赵学余拖欠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4-05
公开日期 : 2017-02-23
当事人 : 夏维坤;赵学余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阿民初字第17号 原告夏维坤,男。 委托代理人李正伟,男,敦煌市三危法律服务所法律顾问工作者。 被告赵学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维坤与被告赵学余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于200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维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0元,其它诉讼费1150元,合计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夏维坤负担。 审 判 员 康 秀 琴 二〇〇二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哈 再 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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