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台椒商初字第723号
案件名称 : 郑×与王甲、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台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8
公开日期 : 2016-07-01
当事人 : 郑×,王甲,王乙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723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王甲、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起诉。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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