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西安运输信息服务部、被告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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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791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西安运输信息服务部、被告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791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西安运输信息服务部、被告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6-10

公开日期 : 2016-05-27

当事人 : 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791号原告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金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战宏,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泉,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被告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西安运输信息服务部,住所地西安市幸福中路41号。负责人高卫平,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萍,陕西帝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敏,陕西帝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中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李洪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苟志杰,男,该单位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华,男,该单位职员。原告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西安运输信息服务部(以下简称电子运输服务部)、被告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俊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华公司委托代理人侯战宏,被告电子运输服务部负责人高卫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萍、张敏,被告电子公司委托代理人苟志杰、杨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华公司诉称,其与被告电子运输服务部签订有运输协议运输价值579363.88元的货物,因该被告的过错,致使该批货物丢失。现要求该被告及其上级主管电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579363.88元。被告电子运输服务部辩称,本案涉嫌诈骗,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追加实际承运人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另外货物损失因原告在给订货方补货时没再开据票据,故应扣除税额84181.08元。被告电子公司辩称,其与被告电子运输服务部没有实质上的关系,1998年10月以后电子运输服务部实际上由个人经营,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7日,原告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原陕棉十一厂与电子运输服务部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电子运输服务部负责运输150件棉布,由西安运往山东济宁,棉布价税合计579363.88元。电子运输服务部在运输该批货物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黄圳、王守志将货物骗走。2001年12月26日,陕棉十一厂变更登记为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电子运输服务部系电子公司1997年7月8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资金为10万元,登记成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以上事实,有运输协议、紧急协查通报、工商档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陕西大华纺织有限公司以原陕棉十一厂与电子运输服务部签订的运输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有将货物安全运往目的地的义务,电子运输服务部在运输过程中将被运货物丢失,有明显的过错,对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电子运输服务部系电子公司注册10万元成立的分支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应在自己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电子公司对该分支机构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应承担责任。货物的实际损失,应包括货物的价值和应交税款,被告电子运输服务部辩称应扣除税款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运输信息总服务部所签订的运输协议有效。2、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运输信息服务部对丢失579363.88元的货物赔偿10万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赔偿。(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803元由被告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运输信息服务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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