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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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浙甬刑执字第752号 案件名称 : 徐军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

案号 : (2009)浙甬刑执字第752号

案件名称 : 徐军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 : 2009-04-02

公开日期 : 2014-06-19

当事人 : 徐军

案由 :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752号罪犯徐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了(2007)甬仑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09年3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1年1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沈桂琴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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