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6)新民初字第571号
案件名称 : 原告西安航通票务公司与被告西安银河旅行社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5-29
公开日期 : 2015-12-10
当事人 : 西安航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航空票务分公司,西安银河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571号原告西安航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航空票务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航通票务公司),住所地本市菊花园17号正信大厦10楼C座。负责人李兴天,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农,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建,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银河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河旅行社),住所地本市西五路85号。法定代表人贾兰合,经理。原告西安航通票务公司与被告西安银河旅行社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航通票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农、陶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银河旅行社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航通票务公司诉称,2003年初双方开始业务往来,2004年5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票款72144元,后陆续支付,现下欠票款人民币230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被告西安银河旅行社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开始业务往来,2004年5月份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机票款72144元。2004年8月4日支付原告42144元,余30000元未付,并打有欠条,后被告又支付7000元,下欠23000元至今未付。现被告住所地不详,但该企业并未注销,经营许可证未年审注册。本案在审理中根据原告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告存款25000元。以上事实有欠条、工商档案、经营许可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西安银河旅行社长期拖欠原告机票款不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机票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银河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西安航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航空票务分公司机票款23000元。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其他诉讼费233元,保全费480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付,被告随款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晓红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