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玉玲与被告程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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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5)新民初字第231号 案件名称 : 原告李玉玲与被告程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5)新民初字第231号

案件名称 : 原告李玉玲与被告程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4-12-27

公开日期 : 2016-12-05

当事人 : 李玉玲,程惠军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李玉玲,女,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电力机械厂子弟小学教师,住西安市。被告程惠军,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原告李玉玲与被告程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黎晓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玲、被告程惠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玲诉称,2004年2月,被告因开办美容院向原告借款10600元,承诺半年内偿还,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向原告清偿借款,现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10600元。被告程惠军辩称,借款属实,但当时只拿原告10000元,出具借条时多写了600元,当时承诺借款期满后还原告款10600元。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由于原告从保险公司取款时的损失,被告承诺借款期限半年,半年期满后偿还原告106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满后,因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于2004年11月30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款单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属实,被告向原告借款,期满后未及时清偿,应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原告向被告借款时的损失,被告承诺借款期满多时原告6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玉玲借款人民币10600元。案件受理费434元由被告程惠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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