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6)新民初字第876号
案件名称 :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北办事处与被告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9-17
公开日期 : 2015-06-12
当事人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北办事处,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876号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北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30号。负责人葛琦,主任。委托代理人郭雅玲,女,195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西伟,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3号。法定代理人薛武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厚玉,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北办事处(以下简称西北办)与被告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统建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北办诉称,1984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的前身西安市住宅统一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统建办)签订了集资统建协议书,约定由统建办为原告在本市尚勤路30号承建办公楼为住宅楼。1992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集资款统建工程给算书,原告支付了全部工程价款,但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原告的土地权范围内,擅自建了商店与房屋,且拒不支付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本院认为,被告市统建公司于1984年4月2日与原告西北办签订集资统建协议后,经西安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在现原、被告诉争的土地上统一建设商店。双方之间的集资统建协议并没有约定商店的归属,被告市统建公司按当时的拆迁安置政策将被拆迁户安置在此,西北办并未提出异议。由于该商店房屋系经规划部门合法审批的建筑物,被拆迁户实际占有、使用商店的房屋及该房屋所涉及的土地,原告应当申请有关行政部门对该土地使用权问题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北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江明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战 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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